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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交付但未处理所有权登记的机动车,经过多次买卖后发生交通事故时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逸品汽车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过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在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最后一次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针对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因转让而交付,此处的“转让”的对象是所有权且无须以有偿转让为前提,此处的“交付”强调的是实际控制,而非观念交付。为了规避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部分肇事的受让人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将机动车进行虚假转让,将责任转嫁给没有偿付能力的虚假受让人(具体手法:将车辆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提前到交通事故发生前)。另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前手受让人在明知机动车为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为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还恶意进行转让的情形。如果受害人怀疑存在虚假转让,应当将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过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在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最后一次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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